长白山地理过程与生态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2.对于新进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3.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仪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处罚。

(7)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8)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9)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方可离开。

4.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5.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维修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维修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当事人赔偿10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仪器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6.为鼓励实验室人员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多出成果,仪器设备使用仅收取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实际消耗品成本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维护和耗材购买。

7.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及平台建设需在广泛听取实验室研究人员对仪器设备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