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地理过程与生态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加强长白山地理过程与生态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隶属于教育部,依托于东北师范大学,挂靠于地理科学学院。接受教育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实验室是我国地理过程与生态安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3.实验室的目标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针对长白山地理过程与生态安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4.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长白山区域研究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地理过程与生态安全重点难点及国家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

5.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6.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由东北师范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东北师范大学聘任。

7.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8.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

9.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实验室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设办公室秘书和财务助理各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10.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下设若干责任教授课题组,责任教授的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

11.实验室接受教育部、东北师范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12.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13.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室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

14.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